为加强和改善土地供应宏观调控,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〔2010〕117号)和省自然资源厅《关于做好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》(浙自然资厅函〔2020〕875号)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要求,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、城市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,制定本计划。
一、编制基本原则
(一)适当加大住宅用地供应。坚持保障住宅市场用地需求,根据当前市区在售普通商住住房库存量和去化周期的现状,以及房价增幅水平,适当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,保障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;紧密结合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改造目标与时序,保障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拆迁安置住房用地需求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,调整住宅用地出让方式,市区住宅用地出让采用“限地价、竞自持(竞配建)”方式出让。
(二)工业用地实行分类供应。按照市委政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施“土地优供”工程要求,实行工业用地分类供应。进一步通过创新土地供应模式、科学设置用地门槛,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保障,推动用地向战略性新型产业、高新技术产业、“隐形冠军”、小巨人等高成长性企业倾斜。推进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,按企业贡献大小分配土地。
(三)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。按照市委政市政府打造省域开放型高能级中心城市要求,加快基础设施建设,加快补齐民生短板,强化就业、教育、医疗、住房、养老等领域的土地供给,对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落实,促进民生改善,优化城镇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增强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,加快市区融合发展。
二、供应计划情况
(一)供应总量
台州市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220宗14531亩。
(二)供应结构
1、商服用地。供应计划为33宗1885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13.0%。2、工矿仓储用地。供应计划为53宗3893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26.8%,面积占出让总量的31.9%。3、住宅用地。供应计划为72宗6737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46.4%。4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。供应计划为29宗1039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7.2%。5、交通运输用地。供应计划为33宗978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6.6%。
(三)供应空间布局
按照上述供地计划,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为:1、椒江区安排39宗,土地面积2579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17.7%;2、黄岩区安排77宗,土地面积3524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24.3%;3、路桥区安排64宗,土地面积3539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24.4%;4、台州湾新区安排34宗,土地面积3413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23.5%;5、市级平台公司安排6宗,土地面积1476亩,面积占供应总量的10.1%。
三、土地供应政策导向
(一)深化节约集约利用。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,深入实施“亩产倍增”计划,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,以税收、创新、亩均效益安排土地,扎实推进低效存量土地盘活攻坚,全力推进新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,盘活存量建设用地、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,促进土地空间综合利用,着力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。
(二)实施“土地优供”工程。强化企业发展的土地保障,完善工业用地供给机制,实行工业用地分类供应;创新土地供应模式,探索市场化配置改革,对市场竞争类项目用地实行“控地价、竞贡献”,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,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。
(三)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,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,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。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,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全部实行“限地价、竞自持(或配建)”土地出让方式,全年住宅用地价格涨幅控制在5%以内,严禁住宅用地出现地价总价或单价创新高,严控溢价率超50%现象,切实做好稳地价、稳房价、稳预期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。
四、计划实施保障措施
(一)加强计划执行刚性管理。2021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供应计划执行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,提供审批效率,确保项目及时供地。其中已列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宗地,各“做地”主体要切实加快出让手续办理,加大征迁力度和招商引资力度,确保地块按计划出让。
(二)强化各类用地有序供应。密切跟踪市场形势,切实把握土地出让节奏、时序和价格。特别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、政策调控方向和市场关心热点,加强对商品房供应结构的引导,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持续稳定供应,确保住宅用地及时供应,形成有效供给,促进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。
(三)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。依托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,强化市区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测监管,督促用地单位按照约定(规定)时间及时动工开发建设,严格实施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+“承诺制”管理,健全“标准地”全程监管体系,建立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评估制度,完善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措施,不断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,严防建设用地闲置、低效利用,切实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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